cba联赛惩罚标准是否有法律依据?(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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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动回顾

今年11月8日,CBA联赛官方严厉打击,对上赛季联赛期间未按要求穿着联赛赞助商服装的球员和俱乐部处以巨额罚款。 辽宁球员郭艾伦因四次违规被罚款115万元。 已退出联赛的外籍球员林书豪被罚款55万元。 广东队球员赵睿、王薪凯、胡明轩、徐杰各被罚款50万元。 主教练杜锋被罚款12万元。 新疆球员周琦被罚款10万元。 。 这一处罚决定一时引起大批国内知名球员和俱乐部管理层的吐槽。 这也引发了球迷、体育媒体和专业人士的激烈讨论。 热议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有人从赞助商的角度认为,球员穿着竞品品牌的装备参加联赛,破坏了赞助品牌的“排他性”。 影响了品牌预期的宣传效果,违反了赞助合同的精神。 还有人认为,球员为了更好的运动表现和自身职业生涯的保障,有权选择首选品牌装备。 此外,球员选择穿着自己代言的品牌进行的活动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两个巨大利益集团的对抗本质其实是个人赞助与赛事赞助的冲突。 那么,如何通过法律的视角来界定和规范冲突关系呢? 联盟的处罚标准有法律依据吗? 联盟对装备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问题分析

1、个人赞助合同与联赛赞助的冲突

目前,李宁以五年20亿的赞助费成为CBA联赛的战略合作伙伴,并获得了联赛品牌的“独家”推广权。 在联赛赞助合同中,李宁不允许任何竞争品牌的装备出现在CBA赛场上,甚至覆盖其他品牌。 CBA联赛官方还在《19-20赛季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纪律守则》(以下简称《纪律守则》)中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不难发现,这种“全面限制”的规定,使得个别球员的个人赞助合同难以实现,也对所有球员在装备的选择上施加了更严格的义务。 然而,在允许球员个人赞助的情况下,是否通过全方位的限制中国男篮职业联赛 cba 公司,变相剥夺了球员的权利呢? 此外,作为赛事的主办方、赞助商与球员之间的桥梁,CBA联赛官方该如何协调个人赞助与联赛赞助之间的冲突?

2.联盟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模糊。

根据《纪律守则》,联盟将对运动员第一次装备违规处以50万元罚款,第二次处以100万元罚款,第三次处以150万元罚款。 不过,CBA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普遍签订的工作合同被称为“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 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特征、合同的主要目的都指向劳动关系的建立。 因此,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应属于劳动合同,并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约束。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承认用人单位有有权对劳动者因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罚,但扣减工资的标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处罚的目的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员工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是“弥补原则”的体现。 由此看来,CBA官方规定设定5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而对于年轻球员来说,自己的全部年薪都无法抵消公司罚款的现象无论从情感上还是理性上都难以令人信服。

3、赞助商利益与选手装备偏好的冲突

李宁为了满足玩家的需求,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在技术、外观、性能等方面不断创新装备,甚至为众多玩家提供了多轮的定制服务。 目的是用产品品质让玩家“心甘情愿”佩戴赞助装备。 然而大量的设备违规事件也表明,实际问题远比想象的复杂。 尽管李宁公司认识到合适的装备是运动员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但它忽略了运动员个人装备的使用习惯和心理预期。 比如中国男篮职业联赛 cba 公司,如果一个玩家长期使用一双固定的球鞋或者穿着一套固定的护具,那么他的装备带来的心理效果往往要高于装备本身的效果。 如果运动员被迫更换自己不熟悉或不认可的装备进行比赛,可能会导致运动员成绩下降、心理顾忌、受伤发生率增加等负面影响。

3.提出建议

1.推动赞助合同向“冠名合同”转变

联赛赞助合同与个人赞助合同在权利行使上的冲突,以及运动员遵循合同精神与遵守联赛规定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源于赞助商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界定。合同。 我国现行有关体育赞助的规定仅来自《体育法》第四十二条。 但这一规定只是主张体育产业可以充分吸纳赞助活动的参与。 而由于体育赞助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只能援引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或者按照“近似原则”适用其他合同类型来认定。 因此,司法实践案件中对赞助合同的认定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一方面对司法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各类赞助的调整。 合同之间的冲突。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量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合同需要更加准确、稳定的法律保护。 不过,推动赞助合同“正名”,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在《合同法》中专门增设一章予以规定。 由于体育领域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较小的特定领域,赞助合同所针对的合同主体普遍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 将赞助合同纳入合同法缺乏广度。 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范本,对体育法中的体育赞助合同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对于赞助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中国男篮职业联赛 cba 公司,要提前进行权利划分,比如明确个人赞助和赛事赞助的权利范围,哪些形式的赞助在联赛过程中或赛外享有“专属”权利等。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的补救措施。 方式。

2.“透明”、“科学”的处罚标准

“法律不会强迫人们做任何困难的事情。” 本文认为,联赛制度在设计之初也应该基于这种法律精神。 对于违反联赛规定、扰乱联赛秩序的球员,可以从教育和惩罚两个角度考虑。 一方面,对违规球员进行限制参赛、通报批评、要求俱乐部反思和审查; 另一方面,对给联赛造成实际损失的球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差别化的罚款标准。 比如,固定罚款比例,公开罚款规则,让不同薪资阶段的球员通过罚款比例换算缴纳差别罚款。 这不仅符合法律规范,还能更大程度地起到教育和惩罚作用,也将使惩罚措施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3、划分球员的根本需求和赞助商的利益

运动员应该是任何联赛的核心角色,是联赛、观众和赞助商的根本关注点。 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玩家的利益。 让玩家以自身安全为出发点,选择更多的防护装备。 同时,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单位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联盟官方必须从球员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他们对某些装备的“刚性需求”。 例如运动鞋、护具等可能影响球员表现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装备。 联盟应该给予球员一定的选择权。 球衣、背包、杯子、帽子等与球员表现和发展无关的产品有统一的赞助要求。

作者简介:董云清是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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