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逼宫”黄锦光董事长议案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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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当晚公布了投票结果。 罢免董事长黄锦光的议案、罢免董事黄润明的议案、罢免董事会秘书黄润凯的议案均以压倒性多数赞成通过。

“轰炸式”管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在杨飞董事长的带领下,中超集团高管团队几乎全部动员起来。 反观新腾华,不仅黄锦光没有出席,黄锦光带来的中超控股董事会副主席黄润明也只是出现在会场外,但并没有参加会议。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只有中超控股董事会秘书黄润凯和行政策划部经理张辉两人。

最先引发会场紧张气氛的,是几位中小投资者。 一位投资者表示,他主要从公司公告中获取公司信息。 2017年10月,在看到CSL控股引入新的实际控制人团队等一系列公告后,我“立即动员身边的人大胆加仓CSL控股。因为与实力雄厚的财团合作,公司一定会蓬勃发展。” 然而,事与愿违。 数据显示,2017年10月11日复牌后,中超控股股价从5.51元/股跌至2018年10月17日2.93元/股,扣除股息后,股价几乎腰斩。 “如果只是一般的环境因素,我还能接受。但公司目前人为影响太多,必须加强监管,必须做‘大手术’。” 这位投资人说道。

一位自称在银行业工作30多年的股东代表表示,在得知公司董事长向银行发出“通知函”表示不再履行职责后,他感到非常震惊。 本应通过股东协商解决的矛盾,实际上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被银行剥夺贷款的境地,“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感到心寒”。

有投资者表示,当初引入大股东时,其实是想培育新的主营业务。 现在出现了各种问题,是否说明公司最初决策有误,或者投资谈判不当?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是高级管理人员相互监督的制度。 然而黄锦光等人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漏洞?

CSL集团赢得投票

会议的焦点将是投票结果。

2018年10月16日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夕,中超集团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新腾华行使其持有的中超2.54股股权。仲裁裁决完成前控股。 1亿股股权(包括提案权、投票权、收益分配权、股东知情权及其他股东权利)。 随后中超公司章程草案,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等材料,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申请的裁定。

这意味着新腾华将无法在本次会议上正常行使其投票权。 数据显示,新腾华目前持股20%(2.54亿股),中超集团持股17.23%(2.17亿股)。 根据CSL控股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的任免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

事实上,除了辛腾华无法正常行使投票权之外,就连张辉提出的受黄锦光委托在会上发言的请求也被主持人拒绝了。 现场律师表示,由于辛腾华被采取行为保全,黄锦光无法详细说明,但他可以在收到上述裁定后五天内向法院申请复核。 但复议期间不得中止裁决的执行。 黄润凯、张辉当场反驳。 他们认为,新腾华在收到相关裁定后,在极短的时间内赶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足够的时间申请复议,更谈不上被允许取消行为保全。

由于新腾华与中超集团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中超集团原本很难通过相关提案。 然而,新腾华的投票权受到限制中超公司章程草案中超公司章程草案,这大大增加了中超控股的获胜机会。

根据公司10月17日晚间公布的投票结果,罢免董事长黄锦光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同意股数3.39亿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 反对股1272.58万股,占3.62%。 同时审议通过了罢免董事黄润明、罢免董事会秘书黄润凯等议案,并以压倒性多数票赞成。

对于这一结果,杨飞在现场表示,“即使辛腾华能够行使投票权,中超集团提交的议案仍然可以通过。”

辛腾华质疑

对于上述投票结果,黄润凯在会后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和董事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因此,股东会无权罢免黄锦光的职务。”主席。”

黄润凯认为,根据新腾华、中超集团与杨飞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超集团在交付20%股份后,已将9%的投票权委托给新腾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此,中超集团和杨飞持有的剩余股份应按照辛腾华的指令进行投票。 这意味着中超集团和杨非的投票行为无效。

黄润凯指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新腾华及时按照约定向中超集团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但股权交割日后,中超集团实际控制人杨飞拒不交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并在杨飞的授意下,通过高管非法控制上市公司,排挤新腾华的股权。派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杨飞表示,根据新腾华及中超集团提供的证据,新腾华仅支付了8亿元人民币,未按照规定履行首次股权转让的支付义务。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已构成违约; 同时,由于其签署了“业绩对赌协议”,根据原协议,他与黄锦光有分工,不存在所谓违规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 杨飞指出,股东之间的矛盾很常见,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绝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据公司10月17日晚间公告,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除《关于解除董事会秘书黄润凯先生职务的议案》无效外,公司召开及会议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会议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志斌认为,如果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相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但黄润凯表示,新腾华不承认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性,并保留起诉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他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新腾华将于近期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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